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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谢家勇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支行,谢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69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新华里16号院-3号京侨国际公馆1-3层102、202、302号房间。负责人张勇,行长。被执行人谢家勇,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家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谢家勇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支行借款本金413288.61元、利息36021.98元、罚息5900元和复利2645.64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编号为×××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等款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立即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被执行人谢家勇名下登记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X号院X号楼X层XXX号房屋一套,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轮候查封措施;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谢家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