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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夏建国与许正东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建国,许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98号原告夏建国,男,1957年5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许正东,男,1966年2月18日生,住张家港市。原告夏建国与被告许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夏建国诉称,2015年1月15日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40000元,2017年1月27日确认为借款,加上其它四次的借款共计62000元。被告承诺有钱就归还,但现在被告电话已停机,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2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许正东系该院工作人员钱佳宇之岳父,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10088号《关于原告夏建国诉被告许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以被告许正东系该院工作人员钱佳宇之岳父为由,报请我院指定管辖。鉴于案件一方当事人系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姻亲,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故同意该院的请示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赵荣祖审判员  顾 茵审判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