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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李志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李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36号。被执行人:李志伟,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李志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志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被执行人李志伟,因其经济困难,履行了5000元罚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志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浩志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忠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