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鉴治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鉴治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鉴治霞,女,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爱佳房产信息服务部,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经营者:侯建峰,该服务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鉴治霞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爱佳房产信息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已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燕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