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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廷和与王桃玉、周喜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和,王桃玉,周喜桃,怀化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李廷和,男,1962年5月4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王桃玉,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喜桃,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怀化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北路1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656652-5。法定代表人王桃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廷和与被执行人王桃玉、周喜桃、怀化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王桃玉、周喜桃、怀化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李廷和借款24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年贷款的四倍从2013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并以11万元为限)。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王桃玉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2016年3月23日,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2016]怀鹤价民认字第5号价格认证结论湘N×××××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市场价格为204000元。本案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8月22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桃玉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委托湖南飞龙拍卖有限公司、湖南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公开拍卖,2017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李廷和以起拍价20.4万元成功竞得该标的,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但其未按约定交纳拍卖佣金及成交价款。2017年5月11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新拍卖被执行人王桃玉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2017年7月3日10时至2017年7月4日10时,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2016)湘1202执19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陈明玉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故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5)怀鹤执字第683号决定,陈明玉不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王桃玉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陈明玉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湘12执复30号复议决定书,驳回陈明玉的复议申请。申请执行人李廷和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5)怀鹤执字第683-4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桃玉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以流拍保留价204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廷和,相应抵偿李廷和对王桃玉、周喜桃、怀化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20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桃玉、周喜桃、怀化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