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车红艳、付业平与被执行人金文天、郑玉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红艳,付业平,金文天,郑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车红艳,女,汉族,住所地宁安市东京城林业局。申请执行人付业平,男,汉族,住所地宁安市东京城镇。被执行人金文天,男,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渤海镇。被执行人郑玉顺,女,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渤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红艳、付业平与被执行人金文天、郑玉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金文天、郑玉顺给付车红艳、付业平大米款254880元,逾期金文天、郑玉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金文天、郑玉顺所有的坐落于宁安市吉祥家园3号楼000102室(31.64平方米、黑(2016)宁安市不动产权第0000171号)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登记竞买,致使该标的流拍。车红艳、付业平申请以第二次流拍的价格即184240元,接受该项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金文天、郑玉顺所有的坐落于宁安市吉祥家园3号楼000102室车库(31.64平方米、黑(2016)宁安市不动产权第0000171号)作价1842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车红艳、付业平抵偿欠款184240元。坐落于宁安市吉祥家园3号楼000102室车库(31.64平方米、黑(2016)宁安市不动产权第0000171号)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车红艳、付业平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车红艳、付业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姜宏远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