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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建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刑初86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建强,男,42岁(1975年1月29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初中文化,住河南省信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杨相军,北京新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彭建强驾驶“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九德路大马庄路口由南向东转弯时,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赵某(女,32岁)撞倒,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坐人王某某(女,殁年5岁)当场死亡,赵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彭建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赵某均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建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17年8月1日,彭建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民事赔偿已部分履行,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彭建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认定被告人彭建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彭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杨相军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彭建强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彭建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彭建强驾驶“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九德路大马庄路口由南向东转弯时,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赵某(女,32岁)撞倒,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坐人王某某(女,殁年5岁)当场死亡,赵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彭建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赵某均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建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17年8月1日,被告人彭建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彭建强与被害人亲属已于诉前自行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彭建强自愿支付被害人亲属10万元补偿款,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彭建强表示谅解,被告人彭建强驾驶的事故车辆另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圣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122报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证明材料、工作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处理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建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建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建强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彭建强无犯罪记录,有自首和赔偿谅解情节,当庭认罪、悔罪,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彭建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杨相军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彭建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建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欢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勇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