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3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汤彩芳与余绍会、陈丙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彩芳,余绍会,陈丙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汤彩芳,女,1957年3月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余绍会,男,1970年1月3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陈丙贵,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余绍会、陈丙贵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金钱给付申请执行人汤彩芳借款本金3923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余绍会、陈丙贵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绍会、陈丙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