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杨海州与王述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州,王述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州,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王述宝,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杨海洲与王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述宝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13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海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述宝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述宝现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