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家莲、刘德田、龚炳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莲,刘德田,龚炳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3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得乐,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新县城关京九北路***号。被执行人:王家莲,女,汉族,1962年8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91962********,住新县城关将军路。被执行人:刘德田,男,汉族,1952年2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91952********,住新县城关将军路。被执行人龚炳熹,男,汉族,1960年12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91960********,住新县城关钟畈。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家莲、刘德田、龚炳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新民金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其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家莲、刘德田、龚炳熹送达新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本院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家莲、刘德田、龚炳熹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家莲、刘德田有少量存款,有一辆车现已抵押给他人,且车辆无法控制。经本院调解已履行10万元。现王家莲的儿子刘伟自愿将自己位于新县金河居B区宅地编号6号别墅作为担保,并承诺分期履行后续标的款。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同以上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家莲、刘德田、龚炳熹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家莲、刘德田、龚炳熹无其他相关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且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如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郑 磊审判员 卞雅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竹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