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四新、赵永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新,赵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923号申请执行人:李四新,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商河县。被执行人:赵永利,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临邑县。本院在执行李四新与赵永利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9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永利银行存款16778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凯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