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92李红与邓丽君、马明骏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邓丽君,马明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92号原告:李红,女,1991年9月8日生,汉族,住昆山市。委托代理人顾明,男,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告:邓丽君,女,1984年2月5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告:马明骏,男,1983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昆山市。原告李红与被告邓丽君、马明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李红系该院周市法庭工作人员顾明之配偶,根据相关规定,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6132号《关于李红诉邓丽君、马明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以原告李红系该院周市法庭工作人员顾明之配偶为由,报请我院将本案指定管辖。鉴于上述原因,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故同意其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赵荣祖审判员 顾 茵审判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