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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程换梅与邵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换梅,邵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3373号原告:程换梅,女,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盼,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亮,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该公司员工。原告程换梅与被告邵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程换梅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换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2元,由原告程换梅负担。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