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梓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梓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2673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梓涵,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晋江市。曾因犯盗窃罪,化名张丕梁于2013年4月19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梓涵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远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梓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6月6日1时许,被告人张梓涵到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雅苑地下停车库盗走被害人陈某停放于该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833元的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梓涵处追回上述摩托车,发还被害人陈某。2.2017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梓涵到晋江市内坑镇土安村梅安路112号房子内,盗走被害人邹某一部金立牌手机(无法估价)。次日4时许,被告人张梓涵又到该房子内盗走被害人吴某的一部小米牌手机(无法估价)。3.2017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梓涵到晋江市内坑镇土安村梅安路69号被害人张某家中,入户盗走一台台式电脑(无法估价)。2017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梓涵在泉州市丰泽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被告人张梓涵共实施盗窃作案四次,可查明赃物价值共计383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梓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指纹比中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陈某、邹某、吴某、张某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梓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梓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梓涵实施本案多次盗窃,且其中一次为入户盗窃,予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张梓涵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梓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梓涵退赔被害人邹某、吴某、张某的相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雅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汝乔速录员 丁鸿鑫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