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3885号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万立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建军,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彤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霄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