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冰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冰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825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冰涛,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许昌市建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2017年7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冰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蚩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冰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冰涛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从许昌市建安区邓庄乡长村出发,行驶至许昌市建安区邓庄乡卫生院门口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豫K×××××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大队认定,张冰涛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冰涛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177.079mg,属醉酒驾驶。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冰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冰涛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涛、郑某、闫某的证言,证人郑某对被告人张冰涛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结论书,查获经过,被告人张冰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冰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冰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张冰涛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冰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艳媛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元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