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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雷成年、武汉市宏昌市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成年,武汉市宏昌市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880号申请执行人:雷成年,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代理人:雷初艳,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宏昌市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何永良,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雷成年诉武汉市宏昌市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雷江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2日作出的(2017)鄂0107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成年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市宏昌市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雷江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共同向申请执行人雷成年赔偿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4,119元;2、向申请执行人雷成年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7年9月11日起计算到2017年10月13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28.04元;3、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45元��执行费1,015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宏昌市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雷江明银行存款人民币75,807.0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