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36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永全、黄先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全,黄先洪,陈福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36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永全,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黄先洪,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住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陈福连,女,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系黄先洪之妻。申请执行人黄永全与被执行人黄先洪、陈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先洪在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安远支行账号为62×××18、安远农商银行车头支行账号为62×××52、安远农商银行濂江支行账号为62×××61、安远农商银行东江源支行账号为62×××93的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先洪在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安远支行账号为62×××18的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先洪在安远农商银行车头支行账号为62×××52的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先洪在安远农商银行濂江支行账号为62×××61的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先洪在安远农商银行东江源支行账号为62×××93的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欧阳锦德审判员 叶 华 尚审判员 吴 清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成 凤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2017)赣0726执369号之四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安远支行:申请执行人黄永全与被执行人黄先洪、陈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2017)赣0726执36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黄先洪在你行(处)62×××18的账户,现请解除冻结。附:(2017)赣0726执36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联系人:彭法官联系电话:181790787170797-373****本院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安远大道中段邮编:342100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