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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覃柳月、刘长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柳月,刘长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覃柳月,女,1983年11月14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刘长运,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执行覃柳月与刘长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长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长运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7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