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江西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钟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1826号申请人:江西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仁和路南方生物工程公司院内。被申请人:钟波,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人江西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钟波(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70210.0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公司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波银行存款770210.0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371元,由申请人江西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太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