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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赵自水与芜湖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自水,芜湖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444-1号申请执行人:赵自水,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火龙岗镇良福村271大队实验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朱敏泉,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自水诉被告芜湖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轲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