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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大勇、威海和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勇,威海和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玉梅,钟连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525号申请人:张大勇,男,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被申请人:威海和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海峰路148号。法定代表人:王军礼。被申请人:李玉梅,女,汉族,住威海经区。被申请人:钟连和,男,汉族,住威海经区。申请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保全金额5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和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玉梅名下的位于中国银行威海分行的银行账号22×××30、62×××82,查封期限一年;查封和天下酒店内相应价值的财物。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亮亮书 记 员 于 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