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姜翠云与李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翠云,李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4503号原告:姜翠云,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萧县,现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明,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萧县,现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姜翠云与李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姜翠云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翠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姜翠云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