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财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文豪、康学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豪,康学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340号申请人:张文豪,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康学曾,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张文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学曾所有的豫A×××××号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文豪已向本院交纳500元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康学曾所有的豫A×××××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70元,由张文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清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