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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晓红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红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刑初50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红,曾用名陈晓宏,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武汉市金帝烨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现暂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红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7月19日依法变更审理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红到庭参加诉讼。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陈晓红在担任武汉市金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以收款不入账的形式,将所收取的货款共计人民币54.2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其中,武汉紫连露服饰公司货款人民币5万元、武汉欣金妮娅服饰公司货款人民币7.1万元、武汉康某制衣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万元、武汉乐某服饰公司货款人民币10万元、武汉舞者服饰公司人民币5万元、武汉艾某1服饰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武汉北辰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万元、武汉馨雅静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万元、武汉佳辉服饰公司货款人民币3万元、武汉艾某2龙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万元、武汉鑫天奇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万元、武汉恒瑞慧里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万元、武汉翰迪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晓红曾以工资抵扣等方式还款人民币12.05万元。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陈晓红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晓红的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给被害单位,并取得对方谅解。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工商登记资料、相关的销售合同、收据、支付凭证、付款说明、对账说明、银行账目、业务往来账目、抵扣说明、会计师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詹某1、李某1、汪某1、方某1、叶某1、王某1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及被告人陈晓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晓红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仍有32.15万元未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晓红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陈晓红在担任武汉市金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以收款不入账的形式,将所收取的武汉紫连露服饰公司货款人民币5万元、武汉欣金妮娅服饰公司货款人民币7.1万元、武汉康某制衣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万元、武汉乐某服饰公司货款人民币10万元、武汉舞者服饰公司货款人民币5万元、武汉艾某1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万元、武汉北辰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万元、武汉馨雅静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万元、武汉佳辉服饰公司货款人民币3万元、武汉艾某2龙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万元、武汉鑫天奇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万元、武汉恒瑞慧里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万元、武汉翰迪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万元,共计货款人民币54.02万元挪用给个人使用。期间,被告人陈晓红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被单位发现,被告人陈晓红以工资抵扣等方式还款人民币12.05万元。2016年11月1日,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晓红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晓红的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单位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晓红的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6.5万元。上述事实,有由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审核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工商登记资料、法人张某的报案陈述,证实武汉市金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系张某,被告人陈晓红系该公司销售业务员。2、相关的销售合同、收据、支付凭证、付款说明、对账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司法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证人詹某2、李某2、汪某2、方某2、叶某2、王某2、张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武汉市金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武汉紫连露服饰公司、武汉欣金妮娅服饰公司、武汉康某制衣有限公司、武汉乐某服饰公司、武汉舞者服饰公司、武汉艾某1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北辰服饰有限公司货款、武汉馨雅静服饰有限公司、武汉佳辉服饰公司、武汉艾某2龙服饰有限公司、武汉鑫天奇服饰有限公司、武汉恒瑞慧里服饰有限公司、武汉翰迪服饰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被告人陈晓红2014年至2016年在负责收取上述公司货款期间,将收取的武汉紫连露服饰公司货款人民币5万元、武汉欣金妮娅服饰公司货款人民币7.1万元、武汉康某制衣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万元、武汉乐某服饰公司货款人民币10万元、武汉舞者服饰公司货款人民币5万元、武汉艾某1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万元、武汉北辰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万元、武汉馨雅静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万元、武汉佳辉服饰公司货款人民币3万元、武汉艾某2龙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万元、武汉鑫天奇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万元、武汉恒瑞慧里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万元、武汉翰迪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万元,共计货款人民币54.02万元没有上交到公司入账的事实情节。3、相关的抵扣说明、还款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陈晓红的供述,证实,公司发现被告人陈晓红挪用公司资金后,被告人陈晓红用自己在公司的工资收入抵扣挪用的资金10.5万元,用转账方式还款2万元的事实情节。4、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晓红抓获归案的情况。5、相关的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晓红的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单位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晓红的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6.5万元的事实情节。6、被告人陈晓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当庭供述。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红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54.2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仍有25.65万元未归还单位。被告人陈晓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晓红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晓红犯挪用资金罪的指控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陈晓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晓红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二、赃款人民币25.65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文莉审 判 员  田刚萍人民陪审员  胡爱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