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章禄、叶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章禄,叶华,王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何章禄,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被执行人:叶华,男,汉族,1961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州市。被执行人:王碧娟,女,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本院在执行何章禄与叶华、王碧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限其于10月9日前向本院提供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人逾期未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志鹏代理审判员 欧松岩代理审判员 陈镇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嘉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