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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化与赵永军、王路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化,赵永军,王路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386号申请人:徐化。被申请人:赵永军。被申请人:王路滨。徐化与赵永军、王路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化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永军在八五六农场第x五管理区第x作业站的水稻60吨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化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永军在八五六农场第x管理区第x作业站的水稻60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曙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君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