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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8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珠,卢某,莫某江,卢某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石浩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某能,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瑶族,系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某珠,女,1974年8月26��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卢某,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莫某江,男,1978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卢某观,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珠、卢某、莫某江、卢某观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桂1228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珠、卢某、莫某江、卢某观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莫某江、卢某观的银行存款赔偿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8执28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宝尚审判员  唐毓观审判员  唐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