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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与白世荣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白世荣,曹美林,郝存在,安俊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理人:付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恩恪,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白世荣,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曹美林,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郝存在,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安俊威,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与白世荣、曹美林、郝存在、安俊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海 燕审判员 高 文 清审判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