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异232、233、23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焦作卓林数码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铁雷、赵云霞、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雷,赵云霞,焦作卓林数码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异232、233、234、23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铁雷,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赵振华、夏冬冬(实习),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被执行人):赵云霞,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同上。异议人(被执行人):焦作卓林数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南海西路。法定代表人:张铁雷。委托代理人:同上。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神州路2758号。法定代表人:张铁雷。委托代理人: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3号。负责人:韦东辉,行长。被执行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文昌办事处李屯。法定代表人:武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农业路支行)与焦作卓林数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林公司)、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立膜公司)、张铁雷、赵云霞、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张铁雷、赵云霞、卓林公司、卓立膜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铁雷、赵云霞、卓林公司、卓立膜公司称:2015年12月13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焦民二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卓林数码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卓亚新型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市中辰商贸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16年11月17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焦民二破字第0000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四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卓林数码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卓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市中辰商贸有限公司合并到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对焦作卓林数码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产生在四公司破产重整之前,属于破产普通债权。按照重整计划之规定,对于类似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这样的在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新确认的普通债权,在预留股份范围内进行清偿,预留股份不足以全部清偿的,不足部分按照重整计划所确定的比率进行现金清偿。另外,重整计划还明确提到普通债权均通过现金或债转股获得全额清偿,除债权人和保证人等主张权利,且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也签署了债权申报表。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中原银行农业路支行尽快过来办理清偿,但中原银行农业路支行不予配合,中原银行农业路支行可以按照重整计划实现全部债权,但其却另行申请强制执行。故请求: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执372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终结(2017)豫0105执3729号案件的执行。本院查明,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被告焦作卓林数码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张铁雷、赵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5)金民四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焦作卓林数码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借款本金19671712.15元,逾期利息1760618.24元(截至2015年12月13日);二、被告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张铁雷、赵云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作卓林数码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4日,权利人中原银行农业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本院将该案委托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当限于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异议人焦作卓林数码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铁雷、赵云霞对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农业路支行承担的义务系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除法定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异议人张铁雷、赵云霞、焦作卓林数码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农业路支行权利可以在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重整程序中全部清偿的异议理由,系在本案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铁雷、赵云霞、焦作卓林数码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异议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王世海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