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卢聪与范兴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聪,范兴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2242号原告:卢聪,男,汉族,1982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梅(卢聪妻子),女,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范兴玲,1970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原告卢聪与被告范兴玲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卢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聪负担。审判员 吕铁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