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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卢聪与范兴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聪,范兴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2242号原告:卢聪,男,汉族,1982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梅(卢聪妻子),女,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范兴玲,1970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原告卢聪与被告范兴玲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卢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聪负担。审判员  吕铁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