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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57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赵志刚,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赵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年初,被告人李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号×××与被害人李某进行交往,后以结婚为名多次采取微信转账和红包的方式诈骗李某共计人民币27020元。二、2016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号×××与被害人刘某进行交往,后以谈朋友为名多次采取微信转账和红包的方式诈骗刘某共计人民币633.82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记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另提出李某当庭认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年初,被告人李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号×××(昵称“谁能理解我的心”)与被害人李某进行交往,后以结婚为名多次采取微信转账和红包的方式诈骗李某共计人民币27020元。二、2016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号×××(昵称“谁能理解我的心”)与被害人刘某进行交往,后以谈朋友为名多次采取微信转账和红包的方式诈骗刘某共计人民币633.82元。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李某和刘某全部经济损失,李某和刘某均对李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李某供述:2016年年初,他注册微信名为“谁能理解我的心”的微信账号,设置为女性,并使用一女孩的头像。李某以为他是女孩与他聊天,他以谈朋友结婚为名,让李某给他发红包和转账,共骗取李某2万多元。2016年7月份,他还以谈朋友的名义骗取刘某600多元。2.被害人陈述⑴李某陈述:2016年5月份,他通过微信添加一微信名叫“谁能理解我的心”的女性,此人自称是22岁,后该人以谈朋友结婚的名义陆续骗他发红包和转账,他要求见面时,该人不与他见面,共骗取他27020元。⑵刘某陈述:2016年7月份,他通过微信添加一微信名叫“谁能理解我的心”的人,该人经常以充话费、心情不好为由让他发红包,他共计给对方发红包600多元。3.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证明被害人李某、刘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转账和发红包,李某将微信钱包提现至银行账户情况。4.微信注册情况、聊天记录,证明①被告人李某注册微信名为“谁能理解我的心”,备注为女性,且微信空间内有大量年轻女性照片;②李某与李某、刘某聊天记录情况。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某苹果牌6PLUS手机一部、现金1186元,扣押的现金1186元发还被害人李某;另李某亲属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25834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633.82元。李某和刘某均对李某表示谅解。6.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无精神病,有受审能力。7.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身份,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27653.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荣海审 判 员  王纪锋人民陪审员  陈巧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禹贺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