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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星金胜与张付兴、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金胜,张付兴,李静,曹玉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451号原告:星金胜,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盐山县。被告:张付兴,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李静,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曹玉智,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星金胜与张付兴、李静、曹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星金胜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星金胜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星金胜负担。审判员  叶秀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