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珊珊与马明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珊珊,马明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冀0123民初1739号原告:张珊珊,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马明其,男,1951年3月22日出生,回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原告张珊珊与被告马明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珊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珊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珊珊负担。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