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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冷朝帅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朝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1刑初4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朝帅,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重庆市铜梁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公诉刑诉〔2017〕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朝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9日5时许,被告人冷朝帅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妻子唐某1从铜梁区XX镇XX街XX号家里出发,沿省道417线往福果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417线37公里+900米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唐某2相撞,造成唐某2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冷朝帅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冷朝帅让其妻子唐某1拨打110报警电话,自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事故现场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冷朝帅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赔偿被害人家属42万余元,冷朝帅得到了被害方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朝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朝帅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后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朝帅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冷朝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朝帅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朝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耿凌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