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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辖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与林宁、伍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伍静,林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辖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6139313X。法定代表人:邓勉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宁,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审原告:伍静,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上诉人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宁、原审原告伍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33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由唯一股东成都金海置业有限公司设立,本案适格被告应为成都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林宁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是因房屋买卖过程中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引发的违约纠纷,为不动产纠纷,而涉案房屋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故应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跃军审 判 员 刘文玲审 判 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永相书 记 员 张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