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山东某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某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某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山科技城A区1号西户。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率宾路渤州街党政办公中心北侧。法定代表人:贾某。申请执行人山东某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鲁099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均无登记信息;向车管所查询车辆信息,于2016年7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牡丹江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黑C×××××、黑C×××××、黑C×××××、黑C×××××、黑C×××××、黑C×××××、黑C×××××车辆;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6年7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证号:国土国用(2011)第01**号,国土国用(2010)第577号土地二宗。因该土地已有查封,轮候查封,无法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成城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鲁099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