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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11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余成恩、叶从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成恩,叶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11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余成恩,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叶从春,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余成恩与被执行人叶从春债权纠纷一案,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罗民一初字第06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叶从春未按期向余成恩支付300000元欠款。现申请人余成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从春已偿还300000元欠款,申请执行人余成恩同意结案并于2017年10月12日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从春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成恩与叶从春债权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2009)罗民一初字第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