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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金田与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田,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3700号原告:张金田,男,1974年6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内体彩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丁剑南原告张金田诉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金田于2017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田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雪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汀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