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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执字第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何桂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何桂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执字第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国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中,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艳萍,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桂贞,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桂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何桂贞名下有粤X×××××号、粤X×××××号小车两辆。本院已在车管部门查封了该两辆小车的档案,但由于未发现该两辆小车的下落,故暂未能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桂贞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登记记录。由于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何桂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黄伟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