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喻守中申请周正才、蒋灵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守中,周正才,蒋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喻守中。被执行人周正才。被执行人蒋灵芝。申请执行人喻守中与被执行人周正才、蒋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周正才、蒋灵芝偿还喻守中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6400元,并负担受理费、公告费2820元。因被执行人周正才、蒋灵芝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喻守中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未到庭报告财产情况;2、经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周正才名下有位于浏阳市社港镇清江村下江组的房产一处(权证号码为7100136**),被执行人蒋灵芝名下有位于浏阳市社港镇清江村下江组的房产一处(权证号码为710013674,有抵押),上述房产本院均已查封,但因其系农村集体土地住房,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已经冻结周正才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4、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正才名下有车牌号为湘A7B6**和湘AJ81**的车辆各一辆,本院已经查封,因未找到该车辆而未实际控制;5、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6、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本院已决定对周正才、蒋灵芝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