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9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张伟林、龚淑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张伟林,龚淑庆,张菊芳,沈志权,胡振龙,严心妍,顾伟刚,沈丽平,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龙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市博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6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2356号。主要负责人汤慧,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远,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伟林,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龚淑庆,女,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张菊芳,女,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沈志权,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胡振龙,男,198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严心妍,女,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顾伟刚,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沈丽平,女,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浦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菊芳。被执行人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浦西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顾伟刚。被执行人吴江市龙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环路西侧(林桑场)。法定代表人胡振龙。被执行人吴江市博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安公路东(东港村)。法定代表人张伟林。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伟林、龚淑庆、张菊芳、沈志权、胡振龙、严心妍、顾伟刚、沈丽平、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龙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市博兰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张伟林、龚淑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699777.92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以本金7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6%计算利息,并扣除已付利息36.7元;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以本金7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34%计算罚息,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以本金699788.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34%计算罚息,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99777.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34%计算罚息,并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被告张伟林、龚淑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的律师费损失25660元。三、被告沈志权、胡振龙、严心妍、顾伟刚、沈丽平、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龙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市博兰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伟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若被告张伟林、龚淑庆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有权就被告张伟林抵押的苏E×××××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就被告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宽机27台、分条整经2套、整浆并2套)、被告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喷水织机120台、整浆并2套)、被告吴江市龙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进口转移印花机2套)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150万元、170万元、1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清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伟林、龚淑庆继续清偿。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40元,由被告张伟林、龚淑庆、沈志权、胡振龙、严心妍、顾伟刚、沈丽平、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龙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市博兰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付款义务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0445.76元,执行费为11204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机器设备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车辆管理所、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调查核实,除吴江百业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黎里镇乌桥村的房产、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龙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014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