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6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6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万某,男,被执行人孟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