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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8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与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385号原告: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号。法定代表人:范叶超,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超华,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如画,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与被告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XX亦对雁劳仲案字[2017]40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张敏惠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刘欢2015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