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特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智慧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庄清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智慧,庄清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特93号申请人:徐智慧,女,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申请人:庄清英,女,192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代理人:徐翊(庄清英之子),男,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人徐智慧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庄清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智慧称,被申请人徐智慧自2010年患老年痴呆症以来,无法进行正常的语言表达,无法与正常人沟通,生活也不能自理,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庄清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徐翊称,申请人徐智慧所述情况属实,同意认定庄清英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徐智慧系被申请人庄清英女儿。在本案审理中,经申请人徐智慧申请,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庄清英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9月19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宁脑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63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庄清英诊断为脑器质性痴呆(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智慧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庄清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庄清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贲小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莞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