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家傲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家傲,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519号原告:赵家傲,男,201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法定代理人:赵磊,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任素莉(实习),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阚全程,该院院长。原告赵家傲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家傲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家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家傲承担。审判员 王静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宏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