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萧伊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萧伊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948号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4775号。法定代表人:陈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冰,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家琳,系公司员工。被告:陈萧伊阳,女,汉族,1988年12月29日生,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萧伊阳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