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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苏武周、郝自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武周,郝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121号申请人:苏武周,男,汉族,1973年5月29日,住登封市。被申请人:郝自伟,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登封市。申请人苏武周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郝自伟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苏武周向本院提供梁亚丽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郝自伟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同时对申请人苏武周提供梁亚丽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