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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翁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翁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445号郭某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东平县彭集镇。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翁某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爱都路。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某某(龙岗)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连某某,广东某某(龙岗)律师事务所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翁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翁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爱都路,属本院司法辖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翁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开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