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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胡云年、王淑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云年,王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胡云年,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被执行人:王淑美,女,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我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鄂0592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淑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淑美所有的坐落于宜昌市西陵平湖路(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的房屋过户至胡云年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静 更多数据: